朝代:清朝
作者:戴名世
杨维岳,字五奠,一字伯峻,庐州巢县人也(1)。生而孝谨(2),好读书,毅然自守以正。尝以文见知于郡守(3)。一日往谒(4),适富民有犯法者,守教维岳为之代请(5),可得金数百。维岳谢曰:“犯罪自有公法。使此人不当罪(6),而维岳受其金,则不祥(7),使此人当罪,以维岳故贳之(8),是以私爱而挠公法也(9)。维岳兢兢自守(10),惧无以报德,其敢以是为公累(11)?”郡守由是益敬重之。尝读书至忠孝大节,往往三复流涕。慕文文山之为人也(12),画像祀之。
崇祯中,陕西盗起(13),都御史史可法巡抚淮扬(14)。维岳曰:“此当代伟人也,不可以不见。”乃徒步诣军门往谒(15)。可法故好士,一见奇之。居无何(16),寇益急,诏天下勤王(17)。时可法已拜南京兵部尚书(18),尚书以府库虚耗,军资竭,兵不得出,伸檄谕天下捐赀救国(19)。维岳棒檄泣曰:“国事如此,吾何以家为!”即毁家以为士民倡(20)。而人皆无应者。
崇祯十七年,上崩于煤山(21)。维岳闻之,北面痛哭,累昼夜不能寝食。时福王世子即位南京(22),改明年为弘光元年,维岳条列时务十三事(23),上陈当事(24)。未一岁,北兵渡江(25),京师溃,而史可法以大学士督师扬州(26),城破死之。维岳泣日:“国家养士三百年,以身殉国,奈何独一史公!”于是设史公主(27),为文祭之而哭于庭。家人进粥食,麾之去(28);平日好饮酒,亦却之。曰:“践土而思禹功(29),食栗而思稷德(30);吾家世食胶庠之泽(31),今值国事如此,饮食能下咽乎?“居三日,北兵至,下令薙发(32)。维岳不肯。人谓先生:“曷避诸(33)?”维岳曰:“避将何之(34)?吾死耳!吾死耳!”其于对之泣,维岳曰:“小子!吾生平读书何事?一旦苟全幸生,吾义不为,吾今得死所矣(35),小子何泣焉?”人有来劝慰,偃卧唯唯而已(36)。搜先人遗文,付其子曰:“当谨守之。”乃作不髡永诀之辞以见志(37)。凡不食七日,整衣冠,诣先世神主前,再拜入室,气息仅存。亲属人来观者益众,忽张目视其子曰:“前日见志之语,慎毋以示世也(38)。”顷之遂卒(39)。是岁弘光元年七月二十九日也,年五十六。闻者莫不为之流涕,私谥为文烈公(40)。
注释
(1)庐州:庐州府,府治在今安徽省合肥市。巢县:即今安徽省巢县,当时为庐州府辖县之一。
(2)孝谨:孝顺父母。
(3)郡守:即知府。
(4)谒(yè叶):拜见。
(5)代请:代为求情。
(6)使:假使。
(7)不祥:不吉利。
(8)贳(shì世):赦。
(9)挠:干扰、破坏。
(10)兢兢:小心谨慎,兢兢业业。
(11)其:岂。累:连累。该句意谓:岂敢因替富人求情而连累您循私枉法。
(12)文文山:文天祥,号文山,宋朝末年民族英雄,以坚持抗元,被俘不屈而著于青史。
(13)陕西盗起:指李自成等为首的明末农民起义。封建统治阶级诬农民起义为“盗贼”。
(14)史可法(1601—1645):字宪之,明末河南祥符(今开封)人。崇祯年间(1628—1644)进士。因镇压农民起义军,累迁右佥御史、南京兵部尚书。1644年(崇祯十七年),李自成灭明朝,他在南京拥立福王,督师扬州,抵抗清兵,城破被俘,不屈被杀。
(15)军门:驻军营地之地。古代行军时,常于扎营之地树两旗杆为门。
(16)无何:没有多久。
(17)勤王:封建社会当皇权受到威胁时,起兵援救皇室叫勤王。
(18)市京兵部尚书:明初定都南京,明成祖迁都北京后以南京为留都,并仿中央设各部。史可法因巡抚淮扬有功,升任南京兵部尚书。
(19)檄(xí席):古代官府用以征召、晓喻、或征讨的文书。赀(zī资),钱财。
(20)倡:倡导。
(21)“上崩”句:1644年3月,李自成军攻克北京,崇祯帝朱由检自缢于煤山(今景山)。崩:皇帝死称崩。
(22)福王世子:福王即朱常洵,为李自成军攻克洛阳后处死,其世子(王的嫡长子)朱由崧逃往淮安,继承福王称号,于1644年(顺治元年)即位南京,建立南明政权,次年改元弘光。
(23)条列:按条列举。
(24)当事:当权者。
(25)北兵:指请兵。戴名世在这里对清兵称“北兵”,而不称“大清兵”,是对清廷表示不敬。
(26)大学土:官名,明后期相当于相位。清兵南下时,史可法任南明王朝大学士兼兵部尚书。督:指挥。
(27)主:死者的牌位称“主”。
(28)麾(huī挥):挥手,表示不让接近。
(29)践:踩。禹功:大禹治水之功。该句意渭,大禹治水,使土地免于洪水之灾。踩在土地上要追念大禹之功。
(30)粟:谷子,这里泛指粮食。稷(jì季):稷神,传说远古时代历山氏之子名农,能植百谷,后祀以为神。以上两句表示不忘先朝功德,是含有民族感情的话。
(31)胶庠:旧时对官立学校的通称。《礼记·王制》:“周人养国老于东胶,养庶老于虞庠。”古代称大学为“胶”,一般乡学为“庠”。达句意谓:吾家历来享受国家教养的恩泽。
(32)薙:“剃”的异体字。1644年至1645年(顺治元年至二年),清政府一再下薙发易服令,令汉人薙发留辫,不从者“杀勿赦”,当时有“留头不留发,留发不留头”之语。
(33)曷(hé何):何不。诸:之乎。
(34)何之:哪里去。
(35)死所:死得其所。
(36)唯唯:对劝慰者客气而简单的答话,犹言“好的,好的”。
(37)髡(kūn坤):古代剃去男子头发的一种刑法。
(38)毋(wú无):不要
(39)顷之:不一会儿。
(40)私谥:封建时代帝王、贵族、文武大臣等死后,出朝廷根据死者的生平事迹给予一定的称号,叫做谥。私谥是指不是朝廷赐予而由民间人士给予谥号。